健身气功
竞赛规则与裁判法
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编
人 民 邮 电 出 版 社
北 京
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
健身气功竞赛规则与裁判法/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编. -- 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21.12
ISBN 978-7-115-57085-7
Ⅰ. ①健… Ⅱ. ①国… Ⅲ. ①气功一健身运动一竞赛规则一中国②气功一健身运动一裁判法一中国 Ⅳ. ①R214
中国版本图书馆CIP数据核字(2021)第162660号
编 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
责任编辑 王若璇
责任印制 马振武
人民邮电出版社出版发行 北京市丰台区成寿寺路11号
邮编 100164 电子邮件 315@ptpress.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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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本:700×1000 1/16
印张:9.25 2021年12月第1版
字数:181千字 2021年12月北京第1次印刷
定价:49.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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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和出版商都已尽可能确保本书技术上的准确性以及合理性,并特别声明,不会承担由于使用本出版物中的材料而遭受的任何损伤所直接或间接产生的与个人或团体相关的一切责任、损失或风险。
本书由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编写。全书共两部分,分别对健身气功的竞赛规则和裁判法进行了详细说明。健身气功竞赛规则部分系统介绍了竞赛的组织机构、通则、评分方法与标准、功法动作规格常见错误与内容、设施标准,并提供了竞赛表格、场地示意图。健身气功裁判法部分系统介绍了竞赛的组织与岗位职责、通则、项目评判、基本要求、评分操作、组织、编排与记录、礼仪。本书的出版旨在提供关于健身气功竞赛的规范化、标准化参考,是健身气功裁判员、教练员、运动员及爱好者优化技术和参加竞赛的重要参考书。
主 任:郭洪峰
副 主 任:王玉龙 辛 沂
编 委:杨柏龙 虞定海 石爱桥
王 涛 朱 颖 刘小毛
首席顾问:刘玉萍
主 编:王 涛
副 主 编:王明建 朱 颖 刘晓蕾
参编人员(以姓氏笔画排序):
马 剑 王巾轩 王玉林 王如镇
方文泽 刘 文 刘俊荣 刘艳君
孙 刚 张云崖 张彩琴 范铜钢
胡飞燕 侯 雯 姜 娟 高楚兰
陶朔秀 曾凡文 赖剑慧 雷 斌
举办健身气功竞赛活动是推动健身气功事业发展的重要手段。规范竞赛组织,提高执裁水平,推动健身气功竞赛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是促进健身气功事业发展,助力健康中国、体育强国建设的务实之举。自 2006年起,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就组织专家对健身气功竞赛规则进行了全国性的专题研讨,在综合研判的基础上,结合健身气功功法推广的工作实际,先后颁布了2007版(试行)、2012版、2017版(试行)3个版本的《健身气功竞赛规则》,并在2021年对2017版(试行)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这极大地推动了健身气功竞赛的规范化发展。
为进一步规范健身气功项目的竞赛管理体系、细化评分方式和方法,在现行规则的基础上,经过多次专题研讨,我们首次进行了健身气功裁判法的编创工作,其宗旨在于进一步健全健身气功竞赛机制,倡导科学规范,追求公正准确,引领竞赛方向,提高竞赛水平,服务竞赛需求。本次健身气功裁判法的编创是在前期竞赛实践的基础上,广泛征求专家和各界人士的意见和建议,反复修改而成的。其特点表现为:(1)在现有规则的基础上,本裁判法进一步明确了裁判人员的工作职责和具体要求的履行,改进了竞赛中的裁判分工和任务分配;(2)进一步细化了健身气功竞赛与评判方法各项条例,将健身气功普及功法、竞赛功法、气舞的评判方法和要求进行了分类和细化;(3)进一步细化了健身气功竞赛的组织与编排,增加了手记评分操作等具体执裁内容;(4)进一步规范了竞赛相关表格、竞赛礼仪和赛场规范等。但由于水平有限,健身气功裁判法中的一些内容仍存在着一定的局限和诸多不足,尚需经过多方推敲和反复检验,才能逐步完善。因此,我们诚恳地希望健身气功竞赛的专家学者和广大爱好者能够提出宝贵意见,以帮助我们更好地开展这项工作。
本裁判法的编写得到了北京体育大学杨柏龙教授、刘玉萍教授,上海体育学院虞定海教授、武汉体育学院石爱桥教授、集美大学高楚兰教授、南京艺术学院胡飞燕教授、天津中医药大学刘俊荣教授的指导,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国家体育总局健身气功管理中心
《健身气功竞赛规则与裁判法》编写组
2021年5月6日
一、竞赛委员会组成
根据不同的竞赛规模,成立竞赛委员会或竞赛部(处),由负责本次竞赛工作的若干人员组成。
1.主任1名,副主任1—2名。
2.委员1—3名。
二、竞赛委员会职责
1.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监督仲裁、裁判工作,处理赛风赛纪问题。不干预仲裁委员会和裁判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改变仲裁委员会、裁判委员会的裁决结果。
2.负责运动员(队)报名和审核,落实场地器材,准备裁判用品,设计、制作奖品等。
3.负责安排裁判员业务学习及联络协调工作,组织召开裁判人员、领队及教练员联席会议等。
4.组织竞赛秩序册编排和抽签工作,负责每日成绩公告、编印成绩册、组织颁奖仪式及分配比赛场地等工作。
一、仲裁委员会组成
1.主任1名,副主任1—2名。
2.委员1—3名。
二、仲裁委员会职责
1.受理运动员(队)对裁判人员履行竞赛规则、竞赛规程有异议的申诉,并及时进行调查、听证、审议和裁决。
2.召开仲裁委员会会议,出席人数超过半数做出的决定方为有效。仲裁委员会成员回避与本人有关联问题的讨论与表决。
3.若仲裁委员会裁决评判是正确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单位,并说明理由;若裁决评判是错误的,依照规则进行改判,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总裁判组和申诉单位。对错判的裁判员,视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或建议竞赛委员会依据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赛风赛纪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4.仲裁委员会对申诉所做出的决定为最终裁决,并报竞赛委员会备案。
5.仲裁委员会对参赛单位提出的申诉规定以外的评判异议,进行调查处理,但不改变评判结果。
6.对不服从仲裁裁决的个人与集体,视情节轻重可建议竞赛委员会给予通报、取消比赛成绩、取消比赛资格等处分。
一、裁判委员会组成
(一)裁判人员
1.总裁判长1名,副总裁判长1—2名。
2.裁判长1—2名。
3.编排记录长1名。
4.检录长1名。
5.A组裁判员3—5名,B组裁判员3—5名。
(二)辅助人员
1.编排记录员1—2名。
2.检录员3—5名。
3.记分员1—2名。
4.计时员1名。
5.宣告员1名。
6.放音员1名。
7.摄像员2名。
8.计算机操作员2名。
二、裁判委员会职责
(一)裁判人员职责
1.总裁判长负责大会裁判工作。检查落实竞赛前各项准备工作,保证竞赛规则与规程的执行;有权解释竞赛规则,但不能修改竞赛规则;在比赛中有权调动裁判人员工作和纠正裁判人员的错误;审核并宣布比赛成绩,负责大会的裁判工作总结。
2.副总裁判长协助总裁判长工作,在总裁判长缺席时代行总裁判长职责。
3.裁判长负责裁判人员的业务学习,具体组织裁判工作,行使裁判长扣分职能。裁判长不得干预裁判员的独立评分。对裁判人员的错误,可向总裁判长提出处理建议。
4.裁判员在裁判长的领导下工作,严格执行竞赛规则,独立评分,并做好详细记录。A组裁判员负责运动员(队)动作规格(气舞功法展示)的评分,B组裁判员负责运动员(队)演示水平(气舞艺术表现)的评分。
5.编排记录长负责竞赛编排、成绩记录等工作,主要包括审查报名表、编排秩序册和成绩册、准备竞赛表格、审核成绩和排列名次等。
6.检录长负责竞赛检录、信息核实等查验、引导工作,主要包括查验身份证件、核对参赛号码、检查服装器械,检录上场顺序、引导队员入场,报送检录表格等。
(二)辅助人员职责
1.编排记录员完成编排记录长分配的工作。
2.检录员完成检录长分配的工作。
3.记分员负责记录评分结果,并计算比赛成绩。
4.计时员负责对竞赛演示计时。
5.宣告员负责比赛现场的解说工作,介绍项目知识和竞赛的有关情况,宣告比赛成绩。
6.放音员负责背景音乐的准备及比赛现场音乐的播放。
7.摄像员负责比赛实况摄像,为仲裁委员会提供和播放相关录像,向竞赛委员会提交全部比赛录像。
8.计算机操作员负责竞赛现场电子示分系统的操作。